发布:2015/7/30 11:42:28来源:浏览:9362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已经作废)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发展十大措施》的规定,甲类三副、三管证书签证甲类二副、二管证书,需要18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而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则放宽了资历中服务船舶的航区要求,18个月内有6个月在无限航区船舶上任职即可,其他12个月可以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但此规定是对服务资历是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方可适用。针对在此以前取得的资历,也就是你提问中涉及到的情况《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做出明确规定:
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规则”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完成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此规定也适用于二副、二管申请大副、大管考试,大副、大管申请船长、轮机长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