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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垃圾水陆如何有效衔接的思考

时间:2022/9/8 9:12:00来源:中国水运网点击:1049

摘  要:本文梳理了国际国内船舶垃圾接收相关的公约、法律和法规,介绍了船舶垃圾在船上的分类、存储、接收等各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提出了船舶垃圾水陆衔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根据合规性、通用性、经济性等原则,就如何畅通、便捷船舶垃圾的转运处置提出建议。

关键词:船舶垃圾;垃圾处理;水陆衔接  

1引言 

船舶运输具有载运量大、成本低的特点,在全球海洋覆盖面积达到地球表面的71%、世界总人口一半以上居住在距海岸线50公里区域内的情况下,船舶运输无疑是促进社会生产和工业发展的主要运输方式。而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垃圾。相比陆上垃圾而言,船舶垃圾的体量看似不大,但也不容忽视。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置,会对海洋生态甚至陆域生态带来较大影响。

在船上,船舶垃圾的管理是如何开展的,有没有进行分类,相比陆上分类的效果如何,能否满足陆上分类处置需求,水陆如何有效衔接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2船舶垃圾的管理现状

为了减少船舶营运对海洋生态的影响,切实保护海洋环境,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发布了多个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规则,并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其中《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以下简称《marpol 73/78》附则v),就是其中有关船舶垃圾管理的重要规则之一。该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4月6日对我国生效。作为一个专门调整防治船舶垃圾造成污染的技术性规则,对垃圾分类管理、船舶垃圾在特殊区域的排放、排放的特殊要求、港口国监督检查要求、垃圾收集贮存处理设备以及相关文书的配备等都进行了明确。

而在国内,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如198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在保护我国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损害,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等发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依据《海环法》,国家又相继出台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等,涵盖了各类污染源的防治和监管要求。

根据《marpol 73/78》附则v以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营运过程中,船舶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张贴符合要求的垃圾公告牌,将船舶垃圾的收集、存放和处理情况在《垃圾记录簿》上记载,按照《垃圾管理计划》配备相应的垃圾储存容器,并熟练掌握船上主要垃圾的垃圾处理程序等,以确保船舶在垃圾管理方面符合要求,避免造成水域污染。

而船舶垃圾分类要求相较于陆上要求更加细化。按照《marpol 73/78》附则v,船舶垃圾分为11类,分别是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j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根据国标《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船舶垃圾分为10类,都远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数。

2019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要求各地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船舶水污染物闭环管理,防止从船舶接收上来的水污染物在转运处置过程中对城市以及海洋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出台适应各地实际情况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制度,实现各部门间信息互通互享、执法互联互助,联合监管频次和力度不断强化,有力推动了作为船舶水污染物之一的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管。

总的来说,船舶垃圾管理起步早,管理要求高,相关管理要求也比较细致全面。近年来,船员环保意识逐年增强,船舶垃圾在船上储存、处置等日益规范,船舶随意排放垃圾的行为大大减少。但由于各种原因,船舶垃圾水陆衔接还不是很顺畅、便捷。如何做好船舶垃圾水陆无缝衔接仍然是困扰污染物接收单位、码头相关单位的难点问题。

3船舶垃圾水陆衔接存在的问题

3.1垃圾分类标准不一

垃圾分类的标准不同。船舶垃圾种类相比较城市生活垃圾有其特殊之处,船舶垃圾除了船员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以外,还有一大部分是在货物装卸、机器设备运行维护等环节产生的废弃物。一般而言,船舶垃圾分为11类,主要是从每一类垃圾的管理及处置要求不同出发。目前内河船已有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靠近的趋势,特别是2020年生效实施的《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明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舶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下列分类要求:(一)厨余垃圾;(二)可回收垃圾,如塑料、金属、废纸等;(三)有害垃圾,如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四)其他垃圾,如烟头、一次性餐具等。而海船比较倾向于采用“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不可回收的塑料制品和混合了非塑料垃圾的塑料制品、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及不可排放于海中的废弃物。采用“黑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食用油、作业废弃物、焚烧炉灰烬(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灰烬除外)。采用“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货物残留物、生活废弃物(如纸制品、破布、金属、瓶子、陶瓷等)和类似的废弃物,以及采用 “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食品废弃物。虽然海船上采用了与城市生活垃圾相同颜色的四色储存容器,但是经对比发现除了绿色的容器用来存放厨余垃圾或者说食品废弃物以外,其他的容器都不能一一对应。这就导致船舶垃圾经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后,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拣,才能跟城市垃圾分类相衔接。如果船方直接将船舶垃圾交接给码头方,同样也会存在需要重新对船舶垃圾进行分拣才能进行投放的情况。如果说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属于专业的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操作符合既定的流程,能很好地保证分拣作业准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但是码头单位作为生产服务型企业,要做好船舶垃圾的分拣工作,还是存有一定的难度。

3.2垃圾接收过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

船舶作为流动的国土,船上船员来自全球各国。全球疫情背景下,船舶垃圾接收具有一定的疫情传播风险。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部分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单位无法满足涉疫垃圾的接收条件,导致国际航行船舶垃圾接收作业一度陷入停滞状态,船舶垃圾的接收成为疫情常态新形势下面临的大问题。

3.3港口接收设施管理规范欠缺

港口接收设施运行规范化程度不高,闭环管理难度大。根据《marpol73/78》附则v要求,各缔约国应保证港口配备足够的垃圾接收设施,来满足到港船舶的排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了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垃圾的接收设施要求,但是基本都属于原则性要求,对于设施的数量、品型和技术特点、维护保养要求并没有明确。

3.4码头接收闭环管理难度大

近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愈加重视,对于船舶水污染物的管理,也越来越细致严格,特别是船舶水污染物联单制度的推行,使船舶水污染物的闭环管理成为了可能。但是由于码头目前垃圾接收点的设置更多的是硬件设备,解决了有地方可以存放船上下来的垃圾,但由于接收点很少有配置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分拣、以及开展数量及种类的确认,所以一旦船方采用了将船舶垃圾排放到码头的方式,船上船舶垃圾管理的合规性无法得到有效监督,有可能导致船舶垃圾的闭环管理出现漏洞。

4关于船舶垃圾水陆有效衔接的思考

推进船舶垃圾水陆有效衔接提升船舶垃圾闭环管理的必然要求,符合当今社会对美好环境的基本诉求。根据合规性、通用性、经济性等原则,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明确船舶垃圾分类与城市垃圾分类的对应关系。对于国内航行船舶,建议在法规规范里面明确船上垃圾存放容器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直接在源头按照城市垃圾分类方法进行存储。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由接收方按照对应关系开展船舶垃圾接收后的消杀、分拣工作,并做好陆上转运环节的衔接。

二是建议明确码头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设置标准。确定码头设施配置的数量、种类、管理人员、标准化操作流程,以及现有码头完成相应升级改造的时限。明确要求码头做好接收时的分拣、种类数量的确认以及下一步转运衔接,使船舶垃圾从船上转移到岸上符合闭环管理的要求,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是建议提升装备技术攻关,尽快提升港口对于可能涉疫污染物的处置能力。对于来自疫区或者可能有疫情传播风险的船舶垃圾,港口应配备专业的力量进行科学专业的处置。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协调本地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组建专业队伍,做好港口的配套服务保障,推动涉疫垃圾接收处置工作日趋完善。据了解,上海港已于2021年10月底启动涉外船舶垃圾接收工作,选派组建一支由30余名专业骨干组成的专业队伍,投入第一批作业任务中,首批作业人员按无接触作业要求,进行3个月全封闭隔离作业。

此外,船舶垃圾水陆衔接看似一个非常细小和具体的环节,实则需要在整体环境保护工作中统筹考虑,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畅通船舶垃圾的上岸通道,避免由于水陆衔接不畅导致船舶污染物被非法无序处置,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更全面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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