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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事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亟需重视

时间:2015/4/30 8:15:09来源:法制日报点击:348

      广州海事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广州海事法院2014年度审判情况通报》(海事审判白皮书),白皮书对航运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作出风险提示及对策建议。
      白皮书称,广州海事法院去年审理的案件呈现出多式联运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长、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增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保持高发态势、海事行政案件逐年增多、海事债权登记案件增多等新特点。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不仅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甚至不惜制造子虚乌有的纠纷事实,采取恶意诉讼的方式规避债务。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黄伟青说:“去年,我们发现了多宗虚假诉讼,这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是没有的,这一现象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
      船员虚报工资起诉讨薪
      讨要拖欠的工资本无可非议,但有船员利用船务公司的疏忽虚报工资以获取不当利益。
      在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54名船员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了船务公司盖章确认的工资欠条,起诉要求船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船员服务的涉案船舶已被法院扣押,仅留有部分船员在船上看守,法官根据经验初步判断看守船舶的船员人数与该船舶的吨位不符。经调查发现,船务公司在签署工资欠条时未对船员的工作时间进行核实,而是直接确认了船员自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数额,导致部分船员虚报的工作时间取得了船务公司的确认。在法官告知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后,部分船员主动撤回起诉。
      “这是一起船员利用船务公司的疏忽虚报工资以获取不当利益的案件。”黄伟青说,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员工资具有船舶优先权,可以先于一般债权,甚至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优先受偿。因此,船员虚报工资的行为不仅让船务公司遭受损失,而且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船务公司对船舶及船员管理上的疏忽,诉讼时自认、缺席庭审等行为,都有可能助长船员虚报工资行为的发生。
      由于船员工资具有优先受偿权,有的船务公司甚至在船舶被扣押或被拍卖后,为逃避履行债务,与船员串通制造虚假诉讼。黄伟青表示,“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尤其在庭审中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会严格审查判断证据,不会仅凭一张工资欠条就认定拖欠工资的事实,而是需要综合其他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来审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恶意串通伪造买卖合同
      原告李某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一份船舶买卖合同,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船舶所有权。在进行立案审查时,立案法官发现原告既不了解该船舶的用途、吨位等具体情况,也无法提交船舶买卖交易的付款凭证,其行为不符合船舶买卖的交易常规。而且,在立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一直保持着良好沟通,不存在实质性争议和对抗。
      据此,立案法官推断本案可能为虚假诉讼,经详细查问,原告承认了船舶买卖合同属于临时编造并未实际履行及受被告指使前来起诉的事实。原来,这是一起原、被告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被告因与第三人存在船舶权属争议,就此串通原告伪造船舶买卖合同,企图通过诉讼将船舶确认为原告所有。
      立案法官向原告详细说明了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并当场进行警告和批评教育。原告主动承认错误并放弃起诉。
      我国法律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注重惩治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和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原告即使成功立案,其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原告和被告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黄伟青说,“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船舶权属有争议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以,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企图很难得逞。”
      规避执行制造虚假诉讼
      记者采访了解到,上述两个案例均为未遂案例,在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有当事人采取虚假诉讼并成功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不过,假的终归是假的,事后,我们通过再审程序依法纠正了这一判决。”黄伟青说。
      据介绍,陈某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其与某公司订立船舶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陈某出租一艘船舶给该公司,该公司每月支付租金25万元。合同生效后,某公司拖欠租金,至起诉时,共拖欠租金1260万元,扣除签订合同时收取的保证金12万元,尚欠1248万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上述船舶租金及违约金213万元。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对陈某主张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予以确认,但鉴于目前经营困难,希望原告不追究违约金部分。
      广州海事法院据此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请。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此后,广州海事法院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于是依职权提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陈某在庭审中称,其对前述案件的情况不知情,其没有与被告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也没有委托他人到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并当庭指认原审诉讼资料包括民事起诉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船舶租赁合同1份、逾期拖欠款催收通知书6份、退诉讼费申请书1份中出现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时被告是另案的被执行人,为参与执行分配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被告组织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债务并使用伪造的证据在多家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黄伟青透露称,“我们现在已经依法驳回原告陈某在本院的起诉,撤销了该案生效判决书,并对被告处以20万元罚款。在另案中,当事人因为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这是一起当事人为逃避执行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对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是对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极大破坏。”黄伟青表示,“该案被告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及伪造证据行为,必须承担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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